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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时间:2019-03-27 10:06 来源:未知 作者:menghuiye 点击:


 

   

山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的

 

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各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推进我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地市自律委员会以及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经2018426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遵守落实

附:《山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426

 

附:

山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全省统一的行业自律机制,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和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下设自律部,负责引导我省监理行业探索建立和健全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和信用诚信体系,并监督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相关活动,开展与之相适应的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四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监理合同约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及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五条 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违法转包或分包监理业务。

第六条 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法依规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或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款,不得以返还监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八条 参照行业计费规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不得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进行竞标而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第三章 监理人员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岗履职,严格执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约定配置,持证上岗,不得挂名虚设。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坚守岗位、严格履责、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当学习钻研监理业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遵守本公约且表现突出的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

(一)宣传报道(网站、简报、会刊宣传);

(二)通报表扬;

(三)记入诚信档案;

(四)特别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将视情节情况由所在市监理自律委员会和协会自律部给予处理。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二)行业内部批评(会刊、网站公告);

(三)记入诚信档案;

(四)情节较重的,取消行业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降低企业诚信等级;

(五)情节严重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六)情节特别严重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首次违反本公约第七至第十二条的,按第十六条(一)款处理。事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的,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第十六条(二)至(五)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第十六条(六)款处理。

对于违反本公约第五、六、十三条的,按第十六条(六)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市监理自律委员会(监理分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2018年4月26日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四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